刘邦为什么是背信弃义之人?汉高祖对后代做了哪些缺德事?(13)


那么,只有一个可能 , 就是汉惠帝改变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反正虱子多了不咬,债多了不愁 , 汉高帝十二年五月之后的汉惠帝元年十二月,也就是相隔7个月后,又一次“赐民爵一级”,这回连理由都很难找了 , 毕竟不过年不过节 。
最大规模的“大夫”爵,此时升到了“公大夫”爵,而原本的“大夫爵级”中的“高爵”,公大夫、公乘、五大夫 , 已经全部堆在了“五大夫”爵上 。
其实,对于这60万“大夫”爵,5顷土地他们没法完全耕种,9顷土地还是没法完全耕种 , 而原本“高爵”的“食邑”也不可能有什么增长,只是提升了礼仪待遇罢了 。
到了汉惠帝五年,长安城修成,赐民爵一级,两者是否有必然联系,很难确知,但此时 , 60万“大夫”爵又升到了“公乘”,即所有“大夫爵级”的军功收益阶层,分别集中在“公乘”和“五大夫”两级里 。
以25顷田地置换几百户的“食邑”,不难理解,可如非此次赐爵至吕后元年再次赐爵之间动议施行全面的分级“名田宅”,则“公乘”爵的特殊地位就难以理解 , 《二年律令》中唯一一个可说的,可能就是“卿爵”后子为“公乘” 。
但是,如果我们结合《二年律令·捕律》和《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的记载:
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 。(《二年律令》)
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 , 爵一级 。(《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
就会发现,早在《二年律令》的时代,已经施行的是“斩首二级拜爵一级”,完全不能以《商君书·境内篇》中的斩首一级拜爵一级对应解释了 。
推而广之,《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的军律规定,至少在制度原则上,就是从汉初发展下来的,甚至可能是从秦朝成熟的军律中继承来的 。
而在《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中又有“凡为公乘者”的残句,以及汉高帝八年对刘氏冠的规定,都说明,“公乘”爵可能存在与军事行为直接相关的界限 。只是不为我们所知 。
那么,《二年律令·户律》中分级授田的规定施行,就有另外一个时间可能,即吕后元年赐爵后,所有低于“卿爵”的军功授爵者,全部集中在“五大夫”爵,成为一个稳定的、共同权利体 。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二年律令·户律》有如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 。
到了汉昭帝时,标准又变了,见《盐铁论·周秦》:
故今自阙(当为关字)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 。
之前的文章里,三解曾经引用了《户律》这句话,当时理解有误,成稿会予以修改,即秦朝的“编民什伍”只会针对“民”,也就是“大夫”爵之下的百姓,至少,“公大夫”以上食邑者是绝不会与民编伍的 。
而汉初“自五大夫以下”即包含了“五大夫”爵,实质上是将原本的“贵族爵”平民化,其生活居所与编户齐民等同,则完全失去了“宗邑”、“食邑”等等“封建”特权,只是拥有更多礼仪和经济特权的平民罢了 。

这种特权最直观的就是《二年律令·贼律》的一条:
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 。
“殴詈”即打骂,吏,只要是有秩以上的吏,人身不受侵犯,而“有秩毋乘车者”只是一百二十石的小吏 , 而官吏因公事打骂五大夫以上爵位者 , 才与上述相同 , 黥为城旦舂 。

刘邦为什么是背信弃义之人?汉高祖对后代做了哪些缺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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