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为什么是背信弃义之人?汉高祖对后代做了哪些缺德事?(12)


这是涉及到看大门的值夜班的安排 , 属于社区服务,在同律中,邑门的开闭值守,明确写为“募民”,也就是不属于徭使,并不影响上述的结论 。
也就是说 , 在汉惠帝、吕后时代,需要承担一般意义上的“徭”的爵位,要比秦的规定高好几级,蔓延到了秦制中的“贵族阶层”起步门槛儿之上 。

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包含了诸多因素,在过往的文章中,三解已经讨论过,秦律体系之中,“徭使”的对象 , 以隶臣妾、居赀等各式刑徒、债务奴为优先,而汉律体系之中,“徒”固然继续存在,却远不如秦律之中多见,“徭使”任务的平民化势在必行 。
但是,在“徭使”对象的规范中,汉初军功爵相对秦的军功爵有明显“贬值”,贵族不“贵”了 。

刘邦为什么是背信弃义之人?汉高祖对后代做了哪些缺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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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秦朝和西汉开国时的法定“食邑者” , 比如“公大夫”的“后子”,父亲如果死去,在秦制下,肯定还是“公大夫”,哪怕在汉朝其父因公殉职,依旧是“公大夫”爵,可在其父未死的情况下,他本人还要服“载粟”之徭,这个活儿,在秦朝可是明令由隶臣妾、居赀、鬼薪白粲、城旦舂优先的……
问题是 , 时代变了,秦末的战乱让人口大量流失,人力资源甚至比土地更珍贵 。
《汉书·惠帝纪》中记载: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筭 。
对此诏令,应劭的注释是:
国语:越王勾践令国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 。汉律:人出一筭,筭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筭 。今使五筭,罪谪之也 。
之前三解考证过,汉初应该没有每人没算120钱的定额,所以应劭此处所言的汉律,应该也是他所见到的东汉时代保留下来的汉律,商人和奴婢加倍收算钱,但是,女子15岁不嫁就惩罚性地收取5倍算钱,这个却肯定是汉初的制度 。
结合《二年律令·户律》中说女子十二岁算成年,西汉初年为了增加人口也算是拼了,12岁的女孩就嫁人……
只不过远水解不了近渴,结婚再早,孩子成年也需要十几年时间 。
而“高帝五年诏”颁布后,60万“大夫”爵的合法待遇是3亿亩土地(1级爵位1顷田,秦制也如此),也就需要300万户5口之家来耕作 , 也就是1500万人,可全天下总共才1500万—1800万人口,怎么可能实现?
就算是想施行奴隶劳动,按照上文中的比价,西汉初年 , 南郡的一个成年女婢价格相当于91.42石米,即61亩田地一年的产出 。
对于缺少浮财蓄积的军功授爵阶层而言,哪怕是2000户的关内侯刘敬,一年的全部收入也只够买25个女奴 , 5口之家作百亩,就算把女人当男人用 , 25个奴婢也只够耕种500亩土地 。
所以,“高帝五年诏”自其颁布之日起,就是一纸空文,根本就不可能落实 。
“跃升层”落在“公大夫”到“公乘”之间,等于是比“汉高帝五年诏”中说的“高爵”标准又提了一级,反倒可以让我们反推此政策施行的时间 。
这个政策施行的时间,最大的可能性就是 , 汉高帝五年的“大夫”爵,在汉惠帝五年升为“公乘”后 , 相当于60万汉军老兵都跃升到了“公乘”之后,所订立的新制度 。
因为在汉高帝十二年三月,刘邦仍旧在强调“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 , “高爵食邑”制度应该并未由他否决 。
直到他儿子登基,反而“赐民爵一级”,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吗?
绝不可能 , 《二年律令》里关于“授田”排队的规定,很明显仍存在“授田”不得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