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废止( 九 )


(五)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
(六)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
(七)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
(八)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 。
(九)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 。
(十)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
(十一)从业人员: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
第四条 本规范中“应”的内容表示必须这样做,“不得”的内容表示禁止这样做,“宜”的内容表示以这样做为佳 。
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
第5条 选址卫生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
第六条 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
(一)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
(二)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 。
(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 。
(四)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酒吧、咖啡厅、茶室可不设置)的场所 。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 。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备餐专间,或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 。
(五)食品处理区宜根据附件1的规定设置独立隔间的场所 。
(六)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较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附件1规定 。
(七)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八)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
(九)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和食堂宜设置独立隔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