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具有英语的社会方言(social dialect)的特点 。社会方言的形成取决于使用者的社会属性 。法学家、律师、法官为了突出本行业的优越性,显示自身才华,常使用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即所谓的“正式用语” 。如:一般人说“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而在法律语言中则用“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 。此外,法律英语的文体采用应用文体中的公文文体,其特点是用词明晰准确,篇章句法结构严谨,文章形式规范化 。当然,立法机关及不同性质的执法、行政机关所使用的语言各有特点;不同法域采用的语体也有所差异,如民事立法多为授权性法律规范,而刑事立法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或制裁性规范 。
法律英语还具有英语的地域方言(regional dialect)的特点 。因为法律英语主要反映的是英语国家同时也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国家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学习法律英语时应对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罗马法系(civil law system)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异有大致了解 。同时在理解和翻译时,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中国法律术语简单地加以替换,必要时还得自创术语 。如:法律英语中的juror(陪审员)与中国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12]就具有不同的含义,“parole evidence rule”则译为“排除外在证据原则”,“quiet possession”为“不受干扰的占有权” 。当然,不同英语国家的法律英语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如美国的各州、英国的各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法律制度、文化差异 。如:“table a motion”在英国为“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court of common pleas”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国某些州的)中级刑事及民事法庭 。
此外,法律英语的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域(legal register)里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应根据上下文(context)理解 。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为***;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诉中则是禁止翻供 。[13]
三、课程设计
正如其它专业英语一样,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材安排等都是由学习者对功能性、实用性英语的要求所决定的,因此本文主张采用以学习者为中心课程设计 。
1适当的参与者
在选择法律英语的教学大纲类型、教学法之前,我们应确定适当的参与者,即学习者与教师 。其中学习者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英语与其说是讲解特定目的的材料,还不如说是培训特定的人群 。法律英语作为专业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对其参与者有特定要求:
学习者———英语水平在CET三级以上,法律专业学生或对法律英语感兴趣者
教师———(1)英语教学(ELT/EST/EFT)教师,且具有法律的概念性知识(conceptual knowledge)[14]或对法律感兴趣并能常向法律界认识咨询者;
(2)法学教师(law don),且经过英语教学培训者
2教学大纲与教学方法
教材大纲、教学法以及教材的选择都是由学习者的目的,即教学目标决定的 。虽然,不同的学习者有不同的学习动机,但总体而言,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在于:在法律语境中使用英语,对基本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提高在世界范围内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能力,而不仅限于对某一国家法律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 。这一教学目标的重点在于培养学习者的在法律环境中语言运用能力及交际能力,因此必须采用相适应的比例模式教学大纲(proportional syllabus)[15]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方法(learner-centred methodolog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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