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 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 , 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三 , 签订书面合同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较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四 , 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 。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 , 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 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 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 其投标失效 ,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可见 , 投标有效期届至 , 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 , 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 , 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 , 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 , 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五 ,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 。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 , 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 , 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 , 故一旦投标截止 , 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 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 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 , 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 , 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 , 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 。所以 , 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 , 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 如果没有约定 , 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
4、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有五种法定情形 。
排名 , 投标截止后撤销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 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二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第三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第四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第五 , 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 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到 , 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 , 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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