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城市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 , 根据本地区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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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 , 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 , 方可投入执勤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验收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 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 ,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使用和保障 ,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 , 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 ,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 , 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 。具体单位名录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 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四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 , 方可投入执勤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管理、使用和保障 ,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 , 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 ,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 , 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 。
【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包含】第四十四条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 , 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 ,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 , 增强灭火救援能力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常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 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 。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 , 增强灭火救援能力 , 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 , 开展实地、联合演练 , 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消防队的实战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 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 。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 组织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和设置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 , 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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