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包含( 四 )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 , 应当及时登记、受理 , 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一)对投诉、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以及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的 ,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排名项以外的投诉、举报 ,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 , 应当依法处理 , 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职责的 , 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 , 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 , 调阅有关资料 ,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 ,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 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 并做到公正、严格、文明、便民、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以及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时 , 不得收取费用 , 不得谋取私利 , 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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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 ,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
第五十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 ,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