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规定不明确时的法律解释方法( 三 )


解读:
本条对公司股冬、董事、实控人承担清算责任后,责任分配、追偿进行了规定 。新司法解释对原语序进行调整,限定适用范围为按照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排名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冬、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冬、实控人 。而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冬、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冬、实控人因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排名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责任分配、追偿 。从而留下适用空白,新规定逻辑更加科学 。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规定不明确时的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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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第二条(设立中的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第七条(出资的善意取得)、第二十四条(名义股冬与隐名股冬、隐名股冬显名化)、第二十五条(名义股冬股权处分)、第二十七条(股权的善意取得)进行了修改 。其中,第二条扩大了发起人为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在公司设立后合同责任承担的范围 。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因《民法典》生效,《物权法》失效,对引用条款进行了变更、替代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法》失效,对原表述进行了变更 。
(一)第二条解读
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原解释: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
解读:
本条修改扩大了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在公司设立后,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范围 。其给予了合同相对人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签订合同的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公司承担责任 。原解释对于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要求公司在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新司法解释删除了相应限制条件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新司法解释对标《民法典》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原则上应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实践中,有些设立人并未认识到法人与自己为不同的民事主体,虽然为设立法人从事从事民事活动,但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情况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需明确,故本条对此专门予以规定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允许第三人要求设立人承担相应责任 。设立人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因其以设立法人为目的,从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的角度而言,亦应允许第三人选择成立后的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
(二)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解读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原解释:《物权法》排名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
以***、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冬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原解释:《物权法》排名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