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棺享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
赐予棺椁,只分了三个等级,即卿以上,五大夫以下和无爵者 , 这还只是个典型例子,类似的区分还有很多,不过多数属于礼仪资格的界定 , 虽然重要,却不“致命” 。
但是“左庶长”却完全不同于“五大夫”,属于“卿爵”的起始,什么样的功劳能够突破“大夫爵”和“卿爵”之间的“钢板”,还一次可升2级?这个我们不得而知 , 却可以确定一点就是至迟到西汉中晚期 , “五大夫”到“左庶长”之间的“鸿沟” , 已经搭了跳板,允许通过了 。
五
解释上述的现象 , 学术界很早就已经有学者(比如朱绍侯先生)提出汉代“民爵”和“吏爵”分化的问题,即给“民”的爵位和给“吏”的爵位分开 , 这个区分的爵级,就是“公乘” 。

文章插图
以结果论 , 《后汉书·明帝纪》记载的东汉明帝关于赐爵的诏书点名了当时的界限:
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 。
意思很简单 , 爵位超过公乘,可以把多出的爵级给儿子、兄弟和侄子 。
这一政策配合着东汉频繁的“赐民爵” , 导致的结果是,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簿》中,吏民普遍拥有“公乘”爵 , 且仅见“公乘”爵,也就是遍地都是“公乘”(见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 , 《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军功爵的社会组织意义已经彻底消失 。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历史是一步步发展的,不是写好了剧本从A到B,东汉的剑没法拿来斩西汉的人,甚至拿汉武帝时候的制度来倒推汉高祖时代的制度都往往充满了谬误 。
我们需要寻找当时的材料,才能解答上文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
据《汉书·高帝纪》记载:
(汉高帝八年)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 。
非公乘以上,即公大夫(含)以下不得戴刘氏冠,实际上是一个身份限制,这个卡口,正与《二年律令·户律》中记录的“授田宅”的数量级“跃升”对应:
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 。
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 。
这两条记载,以及《二年律令·徭律》中“自公大夫以上,勿以为徭”的律文,恰恰是现在已知的秦律所不未有论及的,“刘氏冠”的礼仪化,秦朝肯定没有;高爵授田宅,秦朝也没有 , 因为他们“食邑”;不更以上发徭,秦律也没有提及 。
也就是说,这些都是汉律在新时代条件下增加的,那么,就必须考虑汉初特殊的背景 , 以及这些法律成型的时代 。
“高帝五年诏”规定,从军的军吏卒,最低爵为“大夫”,此后的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后元年,4次赐民爵,户一级,一般认为,《二年律令》的“二年”即高后二年,也就是说,在此律令编定之年 , 高帝五年在军的60万汉军,全部都是“五大夫”爵 。
“五大夫”爵后子为“公大夫”爵,二子为簪袅,它子为上造 。
结合起来看,就明白“公大夫”爵的特殊性了,等于是在“徭使”待遇上对汉军老兵继承人的一个定向优待,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明确提到的“未受田宅者”要排队,先按立户时间排,再按爵位高低排,也就是说 , 有不少人根本没分到田宅,只能等待,叔叔辈的高爵还没有分着,这些“爵二代”在父亲去世前可不只能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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