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为什么是背信弃义之人?汉高祖对后代做了哪些缺德事?( 三 )


(2)不幸死者 , 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 。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 。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 , 田宅不盈,得以盈 。宅不比,不得 。
(3)宅之大方卅步 , 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 , 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 , 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 , 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 。欲为户者,许之 。
(4)卿以上所自田户田 , 不租,不出顷刍槀 。
(5)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 。久等 , 以爵先后 。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
(6)田宅当入县官而抢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
(7)益买宅,不比其宅者 , 勿许 。
(8)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
(9)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
详细分析一下这段律文 , 涉及的方面极多 , 不过一个基本的结论就是《二年律令》规定施行爵位对应的田宅授予制 , 理由就是(9) , 接受授田、授宅后,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都不得再次申请授予田宅,既然有“受”这个程序,就说明汉初国家曾施行过至少一次爵位授田 。
(1)和(3)则详细规定不同爵位等级对应的授田宅标准,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授田只到“关内侯”爵位,而授宅则到“彻侯”爵位 , 这实际上与“彻侯”有封国、封地有关,不需授田 。
(2)则涉及了田宅继承,如户主死亡,先由“后子”(即继承人)择田,这个继承的过程又涉及到爵位继承的问题,据《二年律令·置后律》: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子,以孺子 。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 , 官大夫后子为不更 , 大夫后子为簪袅 , 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 。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 。毋爵者 , 其后为公士 。
注意,如果是因公当时殉职或受伤后二十天内死亡,都是“死事者”,让他的儿子继承爵位不减等,没有爵位的则为第一级公士爵 。
如果是户主正常死亡,那么除了彻侯、关内侯为世袭继承外 , 其余爵位均为“减等继承” , 卿爵的继承人都是公乘,五大夫的继承人为公大夫,公乘继承人为官大夫,公大夫继承人为大夫,官大夫继承人为不更……以此类推 。
除了“后子”之外,其他儿子也有继承,不过这个减等更狠:
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 , 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 , 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
这也就意味着,户主正常死亡后,会产生超出“后子”爵位规定的大量富余土地,所以让“后子”先选择田地,然后“它子”再选,哪怕是已经单独立户的,也可以从中继承,如果田宅不够,还要补上 。不过如果“宅”不比邻,就不得分配“宅”了 。
而三解在《军功授爵,一场虚幻的“平等”春梦》一文中,已经引用过“秦宗邑瓦书”,其中很明确地记载了“右庶长歜”受封“子子孙孙以为宗邑”,也就是说,秦制下“卿爵”是世袭继承封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