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打针收钱 我要上哪里去举报去?打预防针收钱不一定是乱收费 。
国家规定的是适龄儿童可以免费接种14种疫苗,称基础疫苗或者一类疫苗 。收钱是二类疫苗,是自愿接种的,比如水痘疫苗、狂犬疫苗等 。

如果确定是免费疫苗收钱,可以去当地卫生局或者物价局反应 。

疫苗如何分类?灭活疫苗 , 减毒疫苗 , 非细胞类疫苗,基因工程疫苗

婴幼儿接种的疫苗除国家计划免疫(必须接种)之外,一般接种医"接种的疫苗太多反而不好"是错误的说法 。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疫苗可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
第二类疫苗对第一类疫苗是重要补充,并不是第二类疫苗就不需要接种 , 实际上有些第二类疫苗针对的传染病对人们威胁很大,如流感、水痘、肺炎等,患病后不仅对个人的健康造成很大危害,也增加了经济负担 。公众可以根据经济状况、个体的身体素质,对儿童、老人和自己选择接种第二类疫苗 。

问孩子上小学一类疫苗没打完?就不能报名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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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孩子一类疫苗没打完,依然可以报名上小学,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但是儿童入学时 , 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 , 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疫苗 , 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 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 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 , 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参考资料来源: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改》修改了什么?为什么这么修改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 , 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 。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 。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 , 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 , 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 , 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 , 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 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 。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 实现信息共享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 , 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 ,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 ,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 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 , 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 , 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 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 ,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 , 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
二十二、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 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调要立足标本兼治、强化制度监管 , 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 。一要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二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 , 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三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 , 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 。《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 。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我国有关预防接种工作的第一部法规吗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4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有关预防接种工作的第一部法规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 , 应当向受种者或监护人告知什么内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

2016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6年新版做了哪些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 。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 , 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 。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 。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 , 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 ,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 , 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 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 , 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 , 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废止了吗废止了,2020年四月二号废止

哪年国务院发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4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共计八章七十三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修订 。

国务院有没有具体要求接种疫苗前签知情同意书有告知的规定,但没有具体要求必须接种疫苗前签知情同意书 。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

孩子打百白破疫苗后发烧38.5怎么办你好!
体温38.5度是接种疫苗正常反应 。但眼睛痛我在工作中还没遇到 。
现在体温降了,眼睛也不疼了,估计没什么问题 。
当然还要认真观察,如有异常及时就医 。

祝你好运!
附:百白破联合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
百日咳是由百日咳杆菌引起,通过呼吸道传播,以阵发性及痉挛性咳嗽,以及咳嗽终止时伴有鸡鸣样吸气吼声为特征,常合并肺炎及脑病而导致婴儿死亡 。白喉是由白喉棒状杆菌引起,通过呼吸道传播 , 临床特征为局部灰白色假膜和全身毒血症症状,重症病例可并发心肌炎和神经末梢麻痹 。破伤风是由破伤风芽孢杆菌引起,通过污染的伤口传播 。破伤风杆菌可产生破伤风毒素,破坏神经的正常抑制性调节功能,以致肌肉痉挛运动失调,产生肌肉强直和阵发性痉挛的症状,最后可因窒息、心力衰竭死亡 。
接种百白破疫苗是预防以上三种疾病的有效手段 。
【疫苗品种】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为乳白色悬液,含防腐剂,包装为每安瓿2.0ml 。
【接种对象】 3个月~6周岁儿童 。
【接种原则】为了预防百白破三种疾?。?向上述人群推荐接种本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接种本产品属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 。
【免疫程序和剂量】接种4剂,第3、4、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 。每剂接种0.5ml 。
【接种部位和途径】臀部或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
【不良反应】注射本品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即自行消退 , 如有严重反应及时与接种单位联系或到医院就诊 , 进行相应治疗 。
【禁忌】有癫痫、神经系统疾病及惊厥史者;患急性传染?。òɑ指雌冢┘胺⑷日?nbsp;, 暂缓注射;有过敏史者 。
【其他注意事项】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可逐步吸收,再次接种时应交替更换另侧接种部位 。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注射后出现高热、惊厥等异常情况者 , 不再接种后续剂次 。
到目前为止,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 。少数人接种后未产生保护力,或者仍然发病 , 与疫苗本身特性和受种者个人体质有关 。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 , 请查看产品说明书 。若本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与产品说明书发生冲突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
为了保障受种方的知情同意权 , 特向受种方告知上述内容,如不理解 , 可向接种单位医师咨询 。受种方充分理解后自愿决定是否接种本产品 。
受种方不愿接种,不必填写以下内容;受种方愿意接种 , 请阅读下方斜体字并填写受种方信息及签名 , 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交给接种单位存档2年 。受种方如果需要保留知情同意书 , 可向接种单位索要空白知情同意书 。

本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知情同意书内容,愿意接种本产品 。

受种者:


监护人签名:


签名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受种者/监护人详细住址:










受种者/监护人联系电话:










接种单位:





负责人:

监护人/受种者(签名):签哪个的名字父母和自己均可签(这种设置是为还不会写自己名字的小朋友准备的)

导致AEFI发生个体方面的原因有哪些导致AEFI发生个体方面的原因:
1、不良反应:不良反应或称副反应,指的是受种者在接种疫苗后,在机体产生有益的免疫反应的同时或之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可分为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
(1)一般反应:是指由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由疫苗固有性质所决定的反应,其临床表现和强度随疫苗而异 。反应程度局限在一定限度内,除个别人因机体差异反应略重外,多属轻微;反应过程是一过性的而不是持久性的;反应不会引起不可恢复的组织器官损害,或功能上的障碍(但卡介苗局部瘢痕除外);没有后遗症,这是一般反应的固有特点 。
(2)异常反应:是指使用合格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所发生的概率极低的 , 对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等造成损害的 , 与事件相关的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也叫罕见严重反应,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和过敏反应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使用合格的疫苗:所使用的疫苗应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通过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批质量检验,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流通渠道符合《条例》的规定;疫苗冷藏储运符合要求 , 在有效期内使用 。2)实施规范性操作: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预防接种 , 并做到安全注射 。3)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等损害:对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等损害进行鉴定 。
2、预防接种事故:事故是指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或者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其发生的原因包括疫苗质量不合格和预防接种实施差错2个方面,既可能直接造成受种者的健康损害,又可能增加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的危险性 。
3、偶合症:严格的说可分为偶合、诱发和加重原有疾病3种情况 。
偶合:是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br>诱发:是指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证 , 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 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影响生理过程;
加重:是指受种者原患有慢性疾?。谠し澜又趾罅⒓匆鸺又鼗蚣毙愿捶ⅲ?经调查证实和预防接种有一定关系者 。
偶合与接种疫苗无任何关系,即不管是否接种疫苗都会发?。挥辗⒑图又卦蛴朐し澜又钟兄苯踊蚣浣拥墓叵? ,即不接种疫苗,可能就不会引起原有疾病的复发或加重;加重原有疾病实际上也是诱发的一种,不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更加严重 。
4、注射反应:因是指对注射本身焦虑或注射疼痛引起而非疫苗引起的事件 。也称心因性反应:指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性反应 。心因性反应与受种者的精神或心理因素有关,不是疫苗所引起的 。如晕厥;过度换气综合征;癔症性发作 。

孩子打百白破疫苗后发烧38.5怎么办你好!
体温38.5度是接种疫苗正常反应 。但眼睛痛我在工作中还没遇到 。
现在体温降了 , 眼睛也不疼了,估计没什么问题 。
当然还要认真观察,如有异常及时就医 。

祝你好运!
附:百白破联合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
百日咳是由百日咳杆菌引起,通过呼吸道传播,以阵发性及痉挛性咳嗽 , 以及咳嗽终止时伴有鸡鸣样吸气吼声为特征,常合并肺炎及脑病而导致婴儿死亡 。白喉是由白喉棒状杆菌引起,通过呼吸道传播,临床特征为局部灰白色假膜和全身毒血症症状,重症病例可并发心肌炎和神经末梢麻痹 。破伤风是由破伤风芽孢杆菌引起,通过污染的伤口传播 。破伤风杆菌可产生破伤风毒素,破坏神经的正常抑制性调节功能,以致肌肉痉挛运动失调,产生肌肉强直和阵发性痉挛的症状,最后可因窒息、心力衰竭死亡 。
接种百白破疫苗是预防以上三种疾病的有效手段 。
【疫苗品种】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为乳白色悬液 , 含防腐剂,包装为每安瓿2.0ml 。
【接种对象】 3个月~6周岁儿童 。
【接种原则】为了预防百白破三种疾?。?向上述人群推荐接种本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接种本产品属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 。
【免疫程序和剂量】接种4剂,第3、4、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 。每剂接种0.5ml 。
【接种部位和途径】臀部或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
【不良反应】注射本品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 , 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即自行消退,如有严重反应及时与接种单位联系或到医院就诊,进行相应治疗 。
【禁忌】有癫痫、神经系统疾病及惊厥史者;患急性传染?。òɑ指雌冢┘胺⑷日撸莼鹤⑸洌挥泄羰氛?。
【其他注意事项】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可逐步吸收,再次接种时应交替更换另侧接种部位 。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注射后出现高热、惊厥等异常情况者,不再接种后续剂次 。
到目前为止,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 。少数人接种后未产生保护力,或者仍然发病,与疫苗本身特性和受种者个人体质有关 。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产品说明书 。若本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与产品说明书发生冲突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
为了保障受种方的知情同意权,特向受种方告知上述内容,如不理解,可向接种单位医师咨询 。受种方充分理解后自愿决定是否接种本产品 。
受种方不愿接种,不必填写以下内容;受种方愿意接种 , 请阅读下方斜体字并填写受种方信息及签名 , 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交给接种单位存档2年 。受种方如果需要保留知情同意书 , 可向接种单位索要空白知情同意书 。

本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知情同意书内容 , 愿意接种本产品 。

受种者:监护人签名:签名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受种者/监护人详细住址:
受种者/监护人联系电话:
接种单位:负责人:

小孩子打预防针收钱吗?和老妈一起给宝宝打针,轮状疫苗要收150元 , 国家是这样规定的吗?您好!如果是一类预防针是不收费的 。
根据国家《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 , 将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对目标人群进行免费接种;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接种单位接种二类疫苗时收取耗材费、服务费 。

小孩接种免费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映有没有人管?少数儿童在“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接种后,1-2天是有少数儿童出现发热症状,但出现“高热惊厥”的少见,属于接种疫苗的异常反应 , 按照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 。
依据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是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 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
你可以向当地卫生局提出异常鉴定并补偿的要求 。“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发生麻疹还应进一步确认,
已经住院了,有病例及收费收据 , 不存在先垫付鉴定费问题:
关于麻疹的鉴定诊断问题,是否确诊意义不大,因为“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的保护率不是100%的,还有通过你提供资料,你的孩子可能在发病10-20天内就感染‘麻疹’了,在接种疫苗的2周左右疫苗才起保护作用 , 你孩子得 “麻疹”是不能得到补偿的 。现在关键是解决“疫苗注射引起的高热惊厥”补偿问题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在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网下载?。?

接种疫苗证和户口本不一样怎么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文章插图

当事人可持孩子户口本和防疫本到所在地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进行修改 。相关规定:1、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中: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 ,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3、《儿童预防接种证》上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要求与《户口簿》上的信息相一致,否则到上小学报名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时会受到质疑,给自己造成麻烦 。扩展资料注意:补办接种证时,应准备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宝宝在外地接种疫苗,家长必须先在本地即之前接种疫苗的地方补办好本子,再邮寄到外地 , 医院看到本子才会继续帮孩子打预防针 。如果在外地急需接种疫苗,而所在的城市有国际医疗部或者特需门诊部,那么通过花钱可以打疫苗的,不过这种地方收费高,很多国外的孩子都是在这些地方打针的,随时都能打 , 也能补打,交钱就可以 。预防接种证记录着儿童的许多信息,根据儿童基本情况可以推断以后需要接种的疫苗、如何同儿童家长联系等;据接种日期可以推断疫苗接种是否合格和及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可以确定该儿童是否需要接种疫苗;据疫苗禁忌症发生情况可以判断该儿童是否可以接种疫苗;参考资料来源:洛阳网-[咨询]防疫本与出生证明姓氏不符怎么办
孩子疫苗忘记打了该怎么办一、根据国家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二、各有利弊1.拿脊髓灰质炎疫苗来说,一类疫苗为国产口服较为方便,二类疫苗为注射给宝宝接种带来一定痛苦,两种疫苗各有利弊 。2.从防病的角度看都可以达到预防脊髓灰质炎的目的 。口服疫苗有极个别儿童出现疫苗相关性小儿麻痹和疫苗衍生脊灰病毒 。另外,口服疫苗是活苗服苗前后半个小时不能喂母乳或喝热水 。3.从防病角度看一类疫苗完全可以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几十年来疫苗的运用证实了这一点 。二类疫苗安全性可能会好一些,但是需要一定的费用 。4.五联疫苗的优势在于接种一针五联疫苗可以同时预防五类儿童常见传染?。?可大大减少由于接种疫苗的频繁给宝宝带来的痛苦 。但是进口疫苗价格昂贵会给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三、一类疫苗国产和进口如何选择?一类进口疫苗(自费)主要是葛兰素史克乙肝疫苗,它的不同点主要在生产工艺上,另外价格较贵 。现在我国疫苗的生产工艺不断提高 , 国产疫苗的质量很好 。进口与国产乙肝疫苗接种后产生免疫应答未见明显区别 。四、对于二类疫苗有无接种的必要?我们认为,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允许,是可以接种的 。特别是早产儿、体弱儿童由于免疫功能较弱感染疫苗相关疾病的几率会增高,接种二类疫苗后发生疫苗相关性疾病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五、疫苗接种的原则1、二种灭活疫苗或一种减毒活疫苗和一种灭活疫苗可以在同一天不同部位接种 。2、一种注射减毒活疫苗与一种口服减毒活疫苗可以在同一天接种 。3、二种疫苗在同侧同部位注射需要间隔28天以上 。4、二种注射用减毒活疫苗要同一天接种,否则需要间隔28天 。提醒大家一定要定期的去打预防针 。
疫苗管理法通过,疫苗立法对社会有什么影响?疫苗管理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对社会有利,因为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维护社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而疫苗管理法对社会大大有利 。因为不同于一般药品,疫苗太特殊了 , 其特殊性体现在,一是疫苗与公民的健康息息相关 , 疫苗伴随着一个人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婴儿出生几天 , 就要按照规定注射特定疫苗,在整个婴幼儿时期 , 疫苗的注射相当频繁 。理论和实践证明,疫苗对预防某些疾病效果显著,比如天花、百日咳、小儿麻痹症等疾病的消失就得归功于疫苗 , 疫苗因而具有极强的公益属性,甚至关系到国家安全 。二是疫苗的原理比较特殊 。疫苗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注射一定抗原刺激人体产生抗体,因而若其生产过程出现纰漏 , 后果不堪设想 。疫苗管理法强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管,明确了各方监管责任,强化信息公开,如此,将有力保障疫苗安全和质量 , 为公民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长春长生等问题疫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关系着法律实施效果 。疫苗管理法落实惩罚对人,表示对责任人员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法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我们期待法律的严格实施真正体现出这部法律的效果 。
疫苗管理法的制定是如何坚持人民主题地位的?疫苗管理法的制定是如何坚持人民主题地位的:
1、风险治理而非风险管理
2、明确平台建设和企业义务
3、鼓励和保护内部举报人
4、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疫苗管理法的制定是如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再坚持所谓的地位,过不了几年还是会出类似的疫苗安全问题 。

假药的具体情形未在《疫苗管理法》内规定 , 适用( )?假药的具体情形未在《疫苗管理法》内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我国是否有关于违反疫苗运输,储存的制度的惩罚规定2005年6月1日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 ,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
2006年3月8日印发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中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 , 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 。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 , 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 。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

我国的《疫苗管理法》是如何规定的?疫苗上市准许持有人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保管,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

根据《疫苗存储和运输管理规范》,冰箱存放疫苗的要求和原则有哪些?疫苗应该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效期长的放在里面 , 短的放在外面;疫苗与冰箱壁间隔1厘米以上;冰箱冷藏室保持温度在2-8摄氏度,并每天记录两次温度;一个礼拜对冰箱清理一次 , 包括核对疫苗效期、除霜等 。根据《疫苗存储和运输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 , 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的疫苗 , 方可接收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 。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 , 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 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 。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 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疫苗储存和运输电子温度计疫苗储存和运输电子温度计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 。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 。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 , 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二) 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 ,  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 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 。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

保障疫苗质量安全及监督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疫苗经营监管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我国对于疫苗出售有什么规定吗?我国对于疫苗出售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某一些疫苗是法律规定免费的,还有一些疫苗是参加医保的 , 因此相对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