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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 。工伤赔偿不等同于工伤保险,请求工伤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同 。所以,工伤赔偿必须符合受伤害的法定原因 。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职工因履行职责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不法侵害的 。
(2)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
(3)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触电、树倒、房塌等意外事故伤害的 。
(5)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
第三,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 。由工伤赔偿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关系,不是工伤保险关系,而是一种民事赔偿关系,因此,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 。
三、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
出现了工伤赔偿的法定原因,受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向谁请求伤害赔偿,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试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肇事者”,而不是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若不低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伤残补助金,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规定:“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 。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另外,有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单位已经向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若职工发生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且属于工伤的,则工伤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参见1997年6月24日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便[97]2号复函) 。
由此可见,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发生了工伤赔偿事故,受害的职工及其亲属只能请求有关的“肇事者”(或合同的当事人)给付赔偿,而不能请求职工所在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赔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肇事者”(或合同当事人) 。
四、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虽然都是以职工存在工伤为前提,都是为了从经济上补偿受伤害的职工及其亲属,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一)法律性质不同 。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属于民法的范畴;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属于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范畴 。
(二)责任主体不同 。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职工所在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三)责任原则不同 。工伤赔偿中,对职工适用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并根据受害职工过错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工伤保险中对职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职工有无过错,均不影响其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
(四)权利范围不同 。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失费 。工伤保险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费;
(五)获得费用不同 。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针对赔偿费数额,依法可以与“肇事者”进行协商解决,赔偿费可以高于或低于国家法律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强制性,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和标准具有法律统一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