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如下,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二、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与受理范围之间的区别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力 。
行政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的一种诉讼行为 。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既包括行政诉讼案件 , 也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专指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
二是,受案范围是一种实体上的规定,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 。
三是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具有双向性;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针对起诉行为的诉讼行为,具有单向性和职权性的特点 。
四是 , 受案范围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受理主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及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范围等均有规定 。二者同时也存在着密切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起诉条件中的重要内容 。
五是,属于受案范围的 , 并不必然会被受理;受理了的,必然属于受案范围 。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 违反法律规定 、 程序不合法 、处罚不当等等 。当然 , 这些问题 。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 。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 申请行政复议。(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 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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