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机构受理 。第十四条 除刑事诉讼案件以外的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区、县级市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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