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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