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废止(14)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
第十五条 凉菜配制卫生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
(二)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
(三)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 。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 。
(五)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
(六)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
(七)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 。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食用前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再加热 。
第十六条 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卫生要求
(一)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佩戴口罩 。
(二)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用具应专用 。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
(三)用于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瓜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使用 。
(四)制作的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应当餐用完 。
第十七条 点心加工卫生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
(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十四条要求进行操作 。
(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内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
(四)奶油类原料应低温存放 。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 。
第十八条 裱花操作卫生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卫生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 。
(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 。
(三)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
(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
第十九条 烧烤加工卫生要求
(一)烧烤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
(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 。
(三)烧烤时宜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和食品中油脂滴落到火焰上 。
第二十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卫生要求
(一)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
(二)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 。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
(三)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
(四)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
(五)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
(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
第二十一条 备餐及供餐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