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试题

删除第十五条排名款内容为:“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
新修改的规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
【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试题】修改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排名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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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排名、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
第六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
第七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
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
第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较长不得超过3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