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试题( 三 )


(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超载等违法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与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 。
第二十六条 对水上水下活动产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将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标志,并按照通航要求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 。
第二十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安全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 。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六)其他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 。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生的下列情形予以通告: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水域污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三)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改正而强行施工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