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的多种情形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 , 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 , 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 , 并且由父母还贷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判决: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 。如果有,则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 , 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平均分割 。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
二、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一)无贷款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
登记在一方名下
判决: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小夫妻还贷款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
登记在一方名下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的多种情形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均分,适当考虑出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