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是一种民法上质押的形式,指的是用股权的价值来进行质押,即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以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而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对于股票质押,应该重视其质押成立的生效时间点,是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 。
法律依据
【什么是股票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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