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侵犯商业秘密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部分
在我国,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 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 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 , 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 。A、秘密性 B、商业...A、秘密性 B、商业价值性 C、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主要包括:
(1)秘密性 。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 。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保密性 。要求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应当包含秘密性 , ()几个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_商业秘密应当包含秘密性,几个构成要件】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认为造成重大损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并就这一问题展开回答: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 , 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 , 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 , 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 , 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 。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 , 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 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
第四 , 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 , 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具体您可以找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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