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几条规定了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储存危险化品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应由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家规定资质条件机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设区市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报告起45内作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由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产、储存危险化品企业应委托具备家规定资质条件机构本企业安全产条件每3进行安全评价提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产条件存问题进行整改案
产、储存危险化品企业应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案落实情况报所县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品企业应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品安全使用许证化工企业除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应具备列条件:
()与所使用危险化品相适应专业技术员;
(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员;
(三)符合家规定危险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地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 ,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 , 并适时调整 。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不得拒绝、阻碍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 , 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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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指11类危险品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不是指11类危险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 , 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一.物理危险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
氧化性气体:类别1 。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
自燃液体:类别1 。
自燃固体:类别1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
金属腐蚀物:类别1 。
二.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
吸入危害:类别1 。
三.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
危害臭氧层:类别1 。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危险货物分为9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有几个条款规定了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有三个条款规定了安全评价,分别是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_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 ,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 ,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编辑本段]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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