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认定_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责任划分应如何认定

医疗事故怎么认定!
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认定
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 , 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 ,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构成要件包括: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什么是医疗事故刑事责任,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您好!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 , 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行为没有单独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专门设立医疗责任事故罪,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 , 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 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 。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 , 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
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 , 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 走什么程序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 , 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 应当予以注明 。

医疗事故认定_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责任划分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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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 , 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医疗事故认定_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责任划分应如何认定】(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怎么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 。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 , 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 。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