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以下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子女应提供哪些材料】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的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 中国父母为子女改名兴起4字名 “王子殿下”吓坏日本人
- 捷克大学研发声应用程式 助失声人士重拾熟悉“口音”
-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季强研究员:应把鸟类和恐龙一起归入“恐龙纲”
- 笔记本电脑开机黑屏没反应怎么办
- 亚洲象及非洲象的基因分析揭示猛犸象在基因层面上发生的适应性变化
- 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给出两种应对考试前焦虑的方法
- 如何对供应商做出评价
- 曹文宣院士:健康湖泊必须放弃渔业生产,发挥应有生态功能
- 解释条约应遵守哪些规则
- 大多数美国人支持美国宇航局,但不认为它应该优先考虑把人送上太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