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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