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立法解释是,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可以改名字吗

姓名权的立法解释是
姓名权的立法解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可以改名字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 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姓名使用权 , 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 ,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 , 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 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解释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自然人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 ,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当今社会,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 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今天,的我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这方面能对你有所帮助,必要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就告诉您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 , 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 。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 , 变更自己的姓名 。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 , 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 , 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 , 并不是侵权行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 。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 , 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
3、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 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 , 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 , 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说自己就是B , 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 , 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 。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 , 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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