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扶持残疾创业 残联扶持残疾人创业( 二 )


5.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的,政府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
法律依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
残疾人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残疾人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一条为保证残疾人的劳作权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残疾人就业法令》,联系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残疾人就业,适用本规则 。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实施会集就业与涣散就业相联系,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作业的统筹规划,归纳和谐 。
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托付担任组织、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做好残疾人就业作业 。
市、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效劳组织详细担任残疾人劳作就业的平常作业 。
劳作保证、民政、财务、人事、税务、工商行政、清洁和核算等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劳作就业作业 。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契合《残疾人就业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的人员,为就业组织目标 。
第六条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则免收管理类、挂号类和证照类的行政工作性收费,并享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七条鼓舞和扶持乡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方式的出产劳作 。
关于从事农业出产劳作的乡村残疾人,有关部分在出产效劳、技术辅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买和信贷等方面予以协助 。
第八条对契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回绝报考,经考试、调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予以选用 。
第九条有关部分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开展社区效劳工作时,应当优先思考残疾人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