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财政支持 ,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 ,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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