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工作 。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 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 , 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 , 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 , 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 , 主张权利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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