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康艾鑫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宣判 人力行政部员工获重判

博康艾鑫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宣判 人力行政部员工获重判

【博康艾鑫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宣判 人力行政部员工获重判】
本网讯(记者:陈大贵)2024年5月7日上午9点半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在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针对北京博康艾鑫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杨宝柱、景晓娜、李易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 当庭并未宣判 。
庭审开始后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13年至2022年 , 被告人杨宝柱、景晓娜、李易伦伙同陈剑锋(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多地以发传单、开推介会等形式 , 以投资享老为名 , 面向中老年人等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 承诺给付回报 , 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 杨宝柱自2019年至2021年在北京博康艾鑫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总监 , 期间公司对外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余亿元 , 景晓娜自2013年至2022年在该公司先后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经理 , 期间公司对外吸收资金共计70余亿元 , 李易伦担任运维工程师 , 期间对外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亿元 。 公诉人认为 , 杨宝柱、景晓娜、李易伦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 , 数额特别巨大 , 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
杨宝柱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 , 对指控的数额提出异议 , 说未伙同他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任何人宣传 , 没有作出任何宣传 , 同时表示在整个办案机关提讯的过程中受到诱供、催促、勒令签字、拒绝修改等一系列违法行为 。
景晓娜、李易伦则认罪 , 景晓娜表示自己是公司的员工 , 从事的人力行政工作 , 没有任何的客户 , 也没有宣传或帮公司宣传 , 没有主观去犯罪;李易伦则称其与陈剑锋的公司只是劳动关系 , 并不是伙同 , 其没有任何宣传包括向被害人宣传能够高息等行为 , 同时对40亿元非吸数额提出异议 , 认为该数额不真实 。
当审判长询问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时 , 公诉人表示没有 。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对三位被告人进行了发问 。 通过发问和法庭调查 , 得知他们都是通过公开招聘到北京博康艾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签订有劳动合同 。 据了解 , 公司法人是陈剑锋 , 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是张忠飞、刘海龙、罗代波 , 三个副总经理分别负责下面的几个销售中心、徐文、胡丝任公司财务主管 , 舒为担任陈剑锋的助理 。 公司在苏州、南京、太原、天津、石家庄、武汉等地设有分公司 。 先后被抓的还有成松平、成传树、成小妹及公司部分销售经理 , 成松平系陈剑锋女友 。
在开庭前 , 大兴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 。 杨宝柱辩护人对案件的分案起诉和审理提出异议 , 辩护人陈述本案的被告人除了陈剑锋、成松平外 , 还有北京博康艾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讲理及徐文、胡丝、舒为、成小妹及销售经理等十几个被告人 , 大兴检察院将多个被告人的案件分为三个甚至四个起诉 , 违反法律规定 , 不利于查清事实 , 不利于案件的质证等 。
杨宝柱辩护人称他多次向北京市检察院和第二分院反映大兴检察院分案问题 ,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曾表示会协调大兴法院合并审理 。
针对辩护人的异议 , 出庭公诉人仅仅一句话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作为回应 。
笔者注意到 , 第二百二十条是针对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 , 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 , 可以分案审理 。 该条要求 , 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 同时 , 该条规定: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 , 可以并案审理 。
杨宝柱、景晓娜、李易伦都不认可他们是伙同关系 , 而是与北京博康艾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 , 刘海龙、罗代波 , 是北京博康艾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徐文、胡丝是公司的财务主管 , 舒为是陈剑锋助理 , 为什么要将他们分开起诉、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是不是更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 , 更有利于质证 , 更有利于法院准确判定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相反 , 分案审理 , 对于其他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质证很难做到公正及有效 。
对于分案审理的异议 , 法庭没有一句解释或说明 。
对于杨宝柱辩护人陈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合法 , 杨宝柱在北京市有固定住处 , 审判长称本身市的范围有争议 , 对于杨宝柱陈述的办案机关人员诱供行为 , 称目前没有发现诱供行为 , 所以驳回杨宝柱及其辩护人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 。 但审判长又表示对于辩护人要求调取监控 , 法院会发函依法调取 。
庭审中 , 对于怎样计算员工薪酬 , 景晓娜陈述不经过杨宝柱 , 也不需要杨宝柱签字 , 对于杨宝柱是否知道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李易伦回答不知道杨宝柱知道不知道 , 这和他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相矛盾 。 李易伦同时陈述 , 2021年底大兴分局的胡某某警官约见他 , 让他去配合其工作 , 并签署了保密协议 , 他为胡警官收集公司犯罪线索和证据 , 他将收集到的公司客户数据等提供给鉴定中心 , 直到2022年6月 , 胡警官让他回去 , 说一起抓捕 , 随后想法把他放掉 。 他是胡警官约见他后 , 才知公司的返本付息行为 , 才知道公司是违法的 , 他的笔录是配合公安机关所做 , 李易伦陈述 , 他参加公司高层会议两次 , 会议没有说返本付息 。
对于李易伦陈述的协助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及抓捕经过 , 公诉人当庭未发表意见 。
杨宝柱的辩护人认为 , 杨宝柱是通过公开招聘 , 公开提供劳动 , 其不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也没有参与公司的非法吸收存款 , 本案是单位犯罪 , 应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 杨宝柱属于公司的辅助人员 ,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 公司在杨宝柱去之前和去之后就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 杨宝柱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领导作用和直接作用 , 且其2019年7月8日应聘入职 , 2020年5月患病一直看病 , 中间鼻梁还骨折 , 手术休息一月 , 2021年5月离职 , 加上2020年、2021年疫情及春节放长假 , 其工作时间仅一年 , 不应追纠其刑事责任 。
景晓娜及李易伦辩护人请求从宽处罚 。
对于李易伦的陈述 , 杨宝柱辩护人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请求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书证、物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 理由是公安机关在立案前获取这些书证物证 , 属于非法取证 , 应当排除 。
2024年7月1日 , 大兴法院补开了一次庭 , 公诉人调整了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 将对杨宝柱的量刑建议从十二年调整到十年 , 对景晓娜的从十二年调整到八年 , 对李易伦的从八年六个月调整为五年 , 均并处罚金 。
审判长宣布休庭 , 告知合议十分钟 , 然后宣判 , 被告人及家属一直在焦急等待 , 大约一个小时 , 审判长与陪审员回到审判席 , 直接宣布判杨宝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处10年有期徒刑 , 罚金80万 , 景晓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处8年有期徒刑 , 罚金70万 , 李易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处五年有期徒刑 , 罚金五十万 , 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自违法所得 , 发还投资人 ,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 对于罚金 , 杨宝柱的罚金80万已经远超过他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性收入40余万 。
2024年7月5日 , 大兴区法院向被告人及家属送达了判决书 , 判决书照抄了公诉人部分起诉书 , 仍然认为杨宝柱、景晓娜、李易伦伙同陈剑锋(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多地以发传单、开推介会等形式 , 以投资享老为名 , 面向中老年人等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 承诺给付回报 , 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
对于杨宝柱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大兴区法院没有采纳 。
杨宝柱的父亲非常气愤 , 说杨宝柱2019年7月份才去公司工作 , 法院查明公司在2015年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杨宝柱怎么能伙同景晓娜、李易伦、陈剑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杨宝柱2021年5月离职后 , 公司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这又是谁伙同景晓娜、李易伦、陈剑锋呢?大兴区检察院和大兴区法院回避杨宝柱打工的事实 , 回避劳动关系的事实 , 将公司的领导和员工的关系歪曲成伙同 , 并处以重刑和罚金 , 令人愤慨 。
本案的一个特点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均是北京艾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打工人员 , 是通过公开招聘入职 , 公开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 工作内容也是公开的 , 他们不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对于这样的辅助人员是否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追究 , 是否应以整个公司吸收的存款数额定罪量刑?
另外 , 大兴分局警官用私家车多次载着李易伦 , 在公安机关未立案前就获取公司电脑数据等 , 并提供给鉴定单位 , 是否合法?警官告诉李易伦先假装抓捕他 , 然后再想法把他放了 , 是否合法?
杨宝柱、景晓娜、李易伦的工资性收入是否违法所得?如果是 , 那么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所支付的钱款是否也应属于退赔范围?
期待有关司法机关能给出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