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及《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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