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 , 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 , 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不算违约】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 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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