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归结为:维护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对外开放和国际之间的正常交往.
*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谬误的原因
“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可有可无.须知,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一项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法律所起的作用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尤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法律也决不是万能的.首先,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的手段,但不是惟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更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其次,因为法律的适用首先要确定事实,而事实不确定就不能适用法律,所以那些事实无法确定或者很难确定的关系,也无法用法律调整;第三,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规范,具体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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