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事项,应当遵循均衡负担、方便受援人和节约法律服务费用的原则 。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承办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章 援助对象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暂住证;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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