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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