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下列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负有法律援助义务: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二)法律援助中心及其执业人员;
(三)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四)其他依法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组织及其执业人员 。第七条 鼓励前条规定以外的有法律业务知识的人员作为自愿者参加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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