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个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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