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对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及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免、减收诉讼、仲裁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其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和情况,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更换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章 管辖与申办第十六条 人民***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由人民***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
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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