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执行阶段 法律援助开始的时间( 五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排名章 总则排名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实行免、减收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
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接受的法律援助捐款和筹集的法律援助资金,应用于法律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并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拒绝、延迟或中止办理 。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七条 行政、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或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四)请求国家赔偿的;
(五)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法律援助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较低生活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一审判处***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第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法律帮助人或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五)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