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有哪些( 三 )


三、立宪、分权与法治 孟德斯鸠主张建立君主立***体 。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 。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 。他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 。立法权应有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他所说的人民是指资产阶级和贵族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国王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不能违背法律 。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因由***和陪审官行使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利的人员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
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好相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 。法律的题材要精洁简约,法律的题材要质朴平易,法律的措词不应含糊笼统,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 。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放进这些冬西为妙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 。关于司法制度孟德斯鸠主张:诉讼应当由国家检察官提起,实行公开审判,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法官和被告地位平等,允许被告辩护,严禁拷问,审判由几个法官共同审议,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上诉 。
四、民法、刑法理论 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民法调整契约、继承人、婚姻等所有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 。男女在婚姻和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 。刑法理论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危害宗教罪、危害风俗、危害公民罪、危害公民安全罪 。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法律的责任制是惩罚外部的行动 。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 。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是什么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冬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冬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
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较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律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有哪些】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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