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废止( 三 )


(七)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八)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
(九)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和食堂宜设置独立隔间 。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一)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 。
⒈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
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排水系统 。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 。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 。
⒊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如带水封地漏) 。
⒋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
(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 。
⒈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 。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 。
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应铺设到墙顶 。
⒊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45度以上) 。
⒋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
⒌供应自助餐的餐饮单位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 。
(三)屋顶与天花板卫生要求 。
⒈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
⒉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
⒊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