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民法典 孙鹏民法典善待人格权( 四 )


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一: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
二: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即意思主义和***模式 。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谓意思主义,就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绝对意思主义和相对意思主义,前者是指物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绝对的移转效力,意思主义的确立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 。其立法学者把合同视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发挥到了极致,强调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较低限度的,正如孙鹏先生指出“《法国民法典》较初奉行的是‘绝对意思主义’,公示手段对物权变动没有任何意义” 。但由于该模式使物权变动的公示性特征丧失殆尽,有违物权的可支配性特征,现今已没有国家采取此例 。后者是指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物权,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
2.***物权变动模式
***,则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可分为物权***的变动模式和债权***的变动模式 。前者是指物权变动需要一个单独的物权行为,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 。即认为物权变动仅有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还不够,还需有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并且这种合意需通过一种法定的外在形式——交付或登记——表现出来,物权才发生变动 。后者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债权合意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就是在承认债权意思的同时,承认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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