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律手抄报( 五 )


和物理规则相对应的,我们称之为价值规则 。毫无疑问,价值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必须建立在物理规则基础之上,但是价值规则它有自身的规定性,这个规定性是什么呢?它不以物理规则为绝对的指向,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人类的法律,即使是反映物理规则的人类的法律,它也有必然的价值取向在当中 。以我方才的举例为例,什么样的水是人类可以饮用的水?这个制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尽管是根据物理规则制定的,但是它本身充分地体现了价值因素 。为什么呢?你的法律准则是根据人的饮用标准制定的,不是根据骡马、牛羊的饮用标准制定的 。谈到这儿,在座的从乡村来的同学大概有这样的经历 。在我小的时候,我们家乡的泉水一般是通过小堤分隔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供牲口饮用的,那部分水是比较脏的;另一部分是专供人饮用的,这部分水一定是全村一百来口人重点保护的,那个泉眼不能受到污染,所以,乡民就这样把人饮用水和牲口的饮用水给分开了,这种对泉水的分隔和保护,涉及到什么因素呢?价值因素!现在环境恶化、水位下降,我们家乡连泉眼都没了,我们怎么解决饮水问题呢?只能用窖储存雨水!在座的我不知道有没有甘肃来的,如果有就应该知道“窖”是什么意思 。村民用水泥垒一个很大的窖坑,然后待到下雨时把窖给灌满,当地几乎每户家里都有两眼窖,一眼是专门用来喂牲口的,一眼是专门供人饮用的 。对供人饮用的这口窖灌水时,必须将院落打扫得干干净净,但是对牲口用的那口窖灌水,就可以稍微粗枝大叶一点 。这都说明了什么问题?说明我们人类在做任何一种活动时,都首先要有价值选择 。毫无疑问,像我刚才讲的,饮用水的标准尽管它是根据物理规则制定的,但是这个物理规则中已经渗透了一个因素:那就是价值选择,对人的需要的价值选择!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任何法律,自始至终总是和人的生活、交往相关,所以,在我看来,不反映价值因素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哪怕这个法律它完全是根据事物关系的规定性制定的,但是不反映人类价值因素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甚至可以说,在政治社会领域中,价值因素本来就是一种“规定性”,我不知道大家赞同不赞同?
那么好了,话又得说回来,在这里讲这么多价值规则是为了说明什么呢?我仍然要说明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价值,就是为了简约我们的生活,而不是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复杂化 。因为任何一种规则它对我们而言,都提供了一种预期,提供了一种反复的可适用性,规则、规则嘛,如果没有这些特点,我们就不能称之为规则!为什么我们敢于到银行去存款?就因为有相关的规则保障嘛!在座的绝大多数都是年轻人,挣点钱都不容易,但把辛苦所得放在银行里,没有规则,我们敢吗?在许多农村地区,老太太、老大爷们,有了钱不到银行存款,为什么呢?他们不敢!他们对银行没有理性预期,反认为钱放到家里是较安全的!我就亲眼看到过一例,一位老人家辛辛苦苦地把掐辫子挣的钱(她掐得比较快,赚的钱也比较多),就是不敢把它存到银行里去,而是放到哪里呢?她放到炕筒里去存起来了!因为炕夏天不需要烧火取暖,所以她就将钱放到炕筒里,结果时间一长,老人家把这件事给忘了 。后来到了秋末,需要烧炕,一烧火,老人家想起来钱还在炕筒里放着呢!等到她把钱拿出来的时候烧的只剩下了三分之一 。当时我正在家里,老人凄楚的哭我还记得非常清楚 。那她为什么不把钱存到银行去呢?因为她对银行没有我们现在这样的理性预期啊,她认为自家的炕是较保险的,银行是不保险的 。类似的例证,我们可以在有关的报刊上经常看到 。所以,我们敢于到银行去存款,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在规则的保证之下,想用钱的时候,我就可以把钱从银行里提出来 。而且,我们不仅能把钱提出来,还能获得这笔钱的孳息 。人们恰恰是基于这种判断,这样的预期,这种对规则的信赖,才决定了我们把钱存到银行里 。所以我们日常的法律生活就是如此,就是基于对规则的信赖,以及规则对我们生活带来的简约和方便,我们才去坚持规则的 。反之,如果一种规则不但没有简约我们生活,而且使我们的生活更复杂化了,那么对不起,我宁可不遵守这个规则 。谈这个话题有什么意思呢?其实它可以给我们更多的联想:我个人觉得(不知在座的各位认为如何),当下在我们中国,在立法过程以及司法过程之中,恰恰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而且是越来越复杂,从而法律、执法、司法等,使我们的生活复杂化而不是简约化了 。大家想一想是不是如此?这就是不少人之所以反感法律、规避法律的非常重要的理由 。这种情形不仅仅在中国存在,即使在国外也存在 。所以,怎么样才能通过法律,通过法律对物理规则和价值规则的表达,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简约而不是复杂化,我想,这应当是法学家的重要使命,当然,也应当是法律家的重要使命,还应当是立法者的重要使命 。如果按照德沃金对立法者的要求,那也应当是哲学家的使命(不仅仅是德沃金,很多学者都是对立法者有这样的要求:要么说立法者应是理性者,要么说立法者应是哲人,要么干脆说立法者应是哲学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问题毫无疑问,怎么样通过规则简约我们的生活,也应当是哲学家所关注的问题,因为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社会的立法者) 。如上是我讲的法律简约生活的第二个过程:通过规则来简约人们的生活,简约人们的交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