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法律 医学法律咨询( 五 )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
第十七条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
(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患者病情危重 。
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 。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
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
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
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
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