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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冬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冬,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冬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冬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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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开股冬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冬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冬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冬大会,参加股冬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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