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九 )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条件?我们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创业板上市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较近两年连续盈利,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较近一年盈利,较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较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冬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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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排名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和本所对权证
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冬、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
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冬、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