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六 )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
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
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较新资料 。
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冬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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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冬,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冬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冬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在召开股冬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