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性吗( 六 )


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 , 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 , 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 。
3、社会对法的利用程度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 , 一定的社会关系要求有适当的法律调整 , 法律规定超过了由社会制约的程度或达不到这个程度 , 都会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 使社会陷入过分的组织性(僵死、刻板)或无组织性 。
扩展资料
法律局限性的弥补方法
1、与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结合
事实上 , 法律与道德以及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律只有与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整手段有机结合 , 形成彼此协调互动的运行机制 , 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内在功能 。
2、重视法律解释
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 只有经过不断地解释 , 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实践中 , 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及该规定而没有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 , 那么就相当有必要对法律做出与时代需要尽可能一致的说明和解释 。
3、提高立法者的素质
立法中存在着局限性 ,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努力提高立法者的素质 , 使他们所制定的法律较大限度地符合客观真理性的要求 。立法是对于现实社会的反映 , 只有反映现实社会规律的法律才能够很好地被人们所遵守 , 在现实中发挥巨大的效力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 , 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 。因而 , 当面对具体个案时 , 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 , 因此会存在遗漏 。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 , 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 , 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 , 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 , 甚至是不可能的 , 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 , 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 , 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 , 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 , 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 , 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 , 如“***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 , 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 。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 。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 , 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 , 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 , 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 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