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性吗( 五 )


2、 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 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法律 。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调整 , 其作用非常广泛 , 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 , 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采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 。如人们的思想 , 面临一个执政党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进的 , 一部分人的思想是落后的 , 针对落后的思想法律是不能有效调整的 , 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 , 这就是法律调整范围的限度 。
3、 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
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的、易变的 。而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 。法律不能频繁变动 , 更不能朝令夕改 。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 。所以在立法时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 。法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一定的不适应性 。
如:婚内***问题 , 就是在离婚案件中 , 一审判决上诉期内 , 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 , 一方认为是在履行夫妻权利义务 , 另一方认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是*** 。我国刑法规定的***:指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其主体是男人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体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 , 客观方面暴力或协迫等 。依此规定此男定***罪无疑 , 但如此判决会使中国***罪泛滥 , 所有夫妻关系不和谐的都可能涉嫌*** , 这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 , 因此应对刑法***罪主体的这个“男人”作出约定 , 即不包括本夫在内的男人 。
再比如:笔者曾法律援助的北精市排名例离婚再审案件 。一审北精某区***判决离婚 , 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 , 一审判决生效 , 男方再婚 。后女方发现一审的独任审判员是一个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书记员 , 书记员当法官判决案件 , 程序违法 , 女方申请再审 , 一审***起动了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判决离婚 , 女方为此得了偏执性精神病 。原因是***的程序违法导致精神障碍 , 请求国院赔偿 , 但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此项规定 , 受害人无助多次*** 。至今未果 。这就是法律的作用的空白和立法的缺憾 。
4、 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 , 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 , 法律再好法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 。至于物质条件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制约和影响就更为重要了 。这就是“徒法不能自行 , 徒善不能自省” 。在我国司法领域 , 权大于法、钱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情况时有发生 , 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我们国家从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修改后提高了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 , 统一了全国司法考试 。这一举措对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仅此是不够的 , 全民懂法、秉公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根本 。
法律的局限性是什么?法律的局限性就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 法一般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