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组织引导 。
加强组织引导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定期研究、检查、推进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市汽车工业发展办公室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建立由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行业引导,为政策咨询、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标准制定等提供智力支持 。
(二)产业促进 。
1.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用地 。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灵活的供地政策,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对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配套生产基地的项目优先供地 。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特大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实行优惠地价 。
2.探索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 。由市和有关县(区)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共同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 。
3.实施整车及关健零部件项目投资奖励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投资奖励 。具体由有关县(区)在项目实施前与投资企业合同约定投资规模、生产及销售等目标,在约定期限内实现目标的,兑现奖励与扶持政策 。
4.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做大做强 。对新建成投产的纯电动汽车整车项目,年产销量首次达到1000辆、2000辆、5000辆整车的企业,市统筹安排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700万、2000万元奖励 。对动力电池年销量首次达到10亿、20亿、50亿瓦时的关键零部件企业,市统筹安排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350万、1000万元奖励 。
5.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生产资质 。对新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整车或专用车生产公告目录资质的企业,市统筹安排资金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车型,市统筹安排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6.支持动力电池等零部件的回收管理和循环利用 。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企业采用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大力发展专业化的回收利用企业,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县(区)确定回收网点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并循环利用的企业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的,市统筹安排资金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 。
(三)研发支持 。
1.鼓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和技术创新 。对本市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50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1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较高25%的比例申请扶持,申请额度较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863”、“973”、科技支撑、重点新产品、高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等各类计划,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点项目的,市统筹安排资金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
2.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
(四)应用支持 。
1.加强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 。自2016年起,公交、出租领域当年配备更新车辆要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每年配备更新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的比例不低于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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